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鱼类船运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鱼类船运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船员意外身亡赔偿标准?
船员意外身亡的赔偿标准通常由法律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环境而有所不同。以下为一般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1. 工伤保险:船员通常会获得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这包括基本赔偿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失能赔偿等。
2. 航运公司责任:航运公司在保险规定范围内可能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例如提供病***工资、丧葬费用、悼念金或者遗属抚恤金等。
3. 船舶事故赔偿:若船员的死亡与船舶事故有关,则船东或船舶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船员的家属进行赔偿。
4. 国际公约:一些国际公约如《国际劳工组织海员就业与就业条件公约》以及《船舶工作人员国际公约》规定了船员意外身亡的赔偿标准和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可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赔偿标准可能因国家法律和相关协议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例中,应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历史上的长江沉船***?
宋代笔记《北梦琐言》记录了一件长江船难。唐代乾宁中,朝官李荛学士带全家从四川去江陵(今荆州市),经过夔州。当地官员说“水势正恶”,请等一等。但李学士为人催促,迫不及待。于是夔州官吏在岸边与他长揖而别,目送他的船离去,突然漩涡涌起,将船吞没,李学士一家及全船120多人溺死,只有一名奶娘隔夜被江流推送到岸上生还。
长江各支流也有海事见于记载,比较大的事故如武德中,巴州刺史赴任途中,乘坐的官船在嘉陵江中遭到风浪的冲击而覆溺,全家60余人丧身鱼腹。
1928年,大通协记航业公司的“新大明”轮船自上海循规定航线驶往口岸时,被从上水驶来的日本商船“厚田第二丸”迎面撞击,致使船首毁坏,机器震毁,船体开裂。此时,违反航线行驶的“厚田第二丸”不但不救助,却急驶逃脱而去。“新大明”轮发出呼救后,适大达轮步公司的“大吉”轮到达,用钢丝缆紧扣住“新大明”轮,及时实施对船上旅客的救助。其他轮船也赶到救援。但在救出40余人时,钢丝缆绷断,“新大明”轮倾覆,不及救起的旅客随之沉入江中,“搭客、船员惨遭没顶者365名,船货损失约数十万元”。这是沪扬线上海难事故中最大的一次惨案,也是长江航运史上罕见的海难事故。
1948年,从上海开往宁波的“江亚”轮在行驶中发生爆炸,此船应载2250人,但实际载客可能达4000人。除约900人生还外,其余均罹难,成为中国航运史上死亡人数最多的空前绝后重大惨案。
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客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共遇难442人,救起12人。
2015年6月1日晚,从南京驶往重庆的客船“东方之星”轮在长江中游湖北省荆州市监利段水域发生翻沉。事发时客船上共有454人,其中旅客403人,船员46人,旅行社工作人员5人。旅客多为旅行社组织出游的老年人,其中有359名游客购买了旅游意外险,其中75岁以下保额10万元,超过75岁保额是5万元。截至6月12日,“东方之星”沉船***442名遇难者遗体均已找到,身份通过DNA比对确认,遗体全部移交事故善后处理组。沉船***中12人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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