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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钓鱼死亡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疑因抛甩鱼竿碰到高压线,广西男子在河边钓鱼时身亡, 你怎么看?
  2. 广西柳州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元,你怎么看?
  3. 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你怎么看?

疑因抛甩鱼竿碰到高压线,广西男子在河边钓鱼时身亡, 你怎么看?

钓鱼本是一种户外休闲活动,在现在这个社会,各方面的生活压力让人不堪重负。怎么能解压,让人放松一下紧绷的神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钓鱼这一项花费不多又能接触大自然的户外活动。

因为爱好钓鱼,这方面的信息关注的比较多,每年都有钓鱼因为碰到高压线而触电受伤甚至死亡的新闻。让钓鱼人不寒而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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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做为一个合格的钓鱼人,应为家庭负责,为自己负责。那么出钓的时候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 陌生的水域不去。所谓陌生水域并不是从来没有人作钓的水域,而是你不熟悉的水域。陌生水域的深浅,水底暗流,鱼类资源等你都不了解。当然有当地熟悉的钓友陪同另说。

二 岸边陡峭的地方不去。防止落水,虽然好多钓友都会游泳,但野外水底复杂,能避免还是不要去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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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头上有电线的钓点一定不要去,切记。有些钓友有侥幸心理,拿鱼竿比划一下,觉得鱼竿长度加上鱼线的长度,即使拉直了也碰不到头上的高压线,还是悠然自得的作钓,这种心理不可取。一定要改正。

我是钓渔任,钓鱼界小学生。欢迎大师前来指导。


钓鱼前选择钓点钓位一定要先观察地形地貌及周边环境。到陌生环境作钓前最好向当地钓友了解一下钓点情况注意事项等情况。钓鱼人,往往为了一个好钓位不顾千难万阻,不管周围环境,上鱼时一兴奋,只顾溜鱼,最后酿成悲剧。希望大家钓鱼只为渔而不能只为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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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广西柳州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元,你怎么看?

该让供电公司赔偿,这个问题不存在疑义。因为供电公司没有做到安全用电的义务,也就是说他们的高压电线用的还是裸线没有任何防护,国家早就通知过各省,市(州)以及县,直辖市,自治区***架空电缆电线明确规定安全用电,高压电线需要用有防护措施的绝缘安全保护电缆电线,但是他们没有用到,这个官司供电公司必须无条件赔偿死者家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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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黄某与朋友韦某等人前往柳江区进德镇一条小河边钓鱼,在钓鱼过程中黄某被高压线电击倒地,韦某等人紧急拨打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首先结合案例可以知道,男子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行为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但是电力部门并没有举证该损害结果系男子自己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这个判决没啥问题。

1.高压线路具有高度危险性,法律规定此类工作经营者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承担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不管经营者有无过错,比如本案中的供电公司,其并无过错,但依然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这是对普通公众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合理性,比如你正常走在大街上,附近有高压线路,虽然你离的很远了,高压线路也符合标准,但由于其本身具有危险性,就是偶然把你电到了。经鉴定,你没有过错,高压线路也正常,也没过错,那谁承担责任?那还是高压线路运营方。

2.法条依据是《侵权责任法》73条明文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此,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法》73条又规定,如果受害人有过失,减轻经营者责任。本案中,受害人作为成年人,明知当地为高压线路途径区,依然在此地钓鱼,自身有过错,因此自身也承担了部分责任。

男子黄某在河边钓鱼,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因为钓鱼时身处高压线下,不慎触电身亡。黄某家属将柳江供电公司***至柳州市柳江区人民***,请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3万余元。近日,柳江区***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柳江区***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出具的出诊记录单和死亡证明书及证人证言,均证明黄某因触电电击伤休克死亡,柳江供电公司对黄某死因有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在本案中,黄某死亡属高压电致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柳江供电公司作为涉案高压电输电线路的经营者,应对黄某的死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而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高压电具有相当危险性,仍到高压电下垂钓,鱼竿触及高压电线,造成自身身亡,其行为属重大过错,对自身的死亡负有责任,故可适当减轻柳江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柳江区***综合全案情况,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对于***的判决你怎么看?

我觉得一审判决柳江供电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黄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这是合理的。

如果如上面所述,属于高压电下的行为,应该是有一定提示措施的,比方有很显眼的牌子上写着着:前方多少多少米有高压线,禁止垂钓和前往的正确提示,再或围起一个屏障表示前方有高电压,禁止前行等,如果有类似的提示和措施,成年人还依然我行我素造成的意外身亡,我觉得经营者赔偿37万已经很不错了,人道主义精神做的很好了。如果是用电方用电不规范,比方电线老化没有及时更新、***没有及时维修、架设不规范等原因,那用电方的责任就大了去,所以这个要看具体实际情况裁决的。

任丘长丰乡前几年,也出发生了和这一样的事故,也是在高压线下钓鱼致人死亡,把人抬到电力局好几天,不知以后怎样解决的,我认为这事,如果高压不标准达不到高度,就应该是电力局的责任,否则,就应该是自己的责任,你自己找死与别人无关,想自己死了让别人买单,太***了。

男子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家属向供电公司索赔63万,你怎么看?

在民法中这属于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人工建造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悬挂,搁置的物品,也属于工作物。

高压线架设是否够高,是否有潜在危险影响周围生产生活环境,周围是否有防护设施和警示牌篇。还是工作物自身的损坏。这些都可能造成受害的原因。受害者是否有过错,还不得而知,有一点可以肯定,钓鱼人不是去寻死。是去寻乐。由于这点工作物管理者多少会要承担一点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行为人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打个比方,某列车在高速行驶中将在横穿铁路上的人撞死,尽管被撞死了的人违章过铁路,但无过错的列车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而受害人又不是故意致自己伤害的情况下适用的归责原责。受害者家属要赔多少就赔多少,也不是谁说了算的事。
出了这样大的事故,双方肯定是要告到法庭,法庭会根据事实分清责任,依法进行裁决。如果供电公司愿意赔六十三万,那就是另外的事了。

不知道是现在的人太懂法了,还是另有目的,前段时间看到看房的人在中介的带领下去看房,结果摔了,中介跟卖房者赔了将近两百万。去了动物园,下车了,被老虎咬了,让动物园赔,现在私自去高压线下钓鱼,被电死了,找供电公司赔,正常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那样很危险,为什么还去,如果不是侥幸心理,又怎么会电死,现在这个社会就是乱象重生,死在医院,医院赔。不管是不是医院的过错,讹也讹点。人摔倒了,没人敢扶,扶不起。以后人想作死都别死家里,找不到人讹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钓鱼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钓鱼死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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